张姗姗是谁不重要了?及“出售香蕉17斤,罚款55000元”

时间:2022-12-04 12:59:07阅读:3847
“张珊珊”其实是“张姗姗”,这一点很重要。因为一字之差,差之千里,名不同而实不同。即便同名而非同人,也叫名同实异,同而不同,一旦张冠李戴,就会出事。所以我们一开始的全网“笔误”,尚可理解,其后有人无凭
  • FM105.8 楚天音乐广播 《miss慢半拍》节目主持人

“张珊珊”其实是“张姗姗”,这一点很重要。

因为一字之差,差之千里,名不同而实不同。即便同名而非同人,也叫名同实异,同而不同,一旦张冠李戴,就会出事。

所以我们一开始的全网“笔误”,尚可理解,其后有人无凭无据,只管拿某“张珊珊”的头像或其他出来硬按,这就不妥。该“张珊珊”要求全体媒体立正道歉,非常合理。

只是这又造出不少10万+的爆文。因为媒体知道,我标题上不打引号,不说明此“张珊珊”非彼“张珊珊”,只说“张珊珊要求道歉”,或“张珊珊出来辟谣”,立马会引起好奇或公愤。

她凭什么辟谣?其中有什么内幕?她居然还敢要求道歉?赶紧看看!锤她!(有的标题还直接是“破案了……”、“真是胆大包天……”,然后才是真相是这样的……)

这当然也不算什么大事,差不多就像算命的都曾说过我们以后会有钱。我有时候也很想这么干。

但是有件事好像很奇怪。

“张珊珊”出来辟谣了,张旅天等出来辟谣了,大家都出来辟谣了,千真万确没有谁应该承担没有的事。可是张姗姗、张核子到底是谁呢?

这没人知道,还是没人知道。出了这么大的事,过了这么多天,也还是没人知道。这么庞大的一家公司,出过那么多事的一家公司,本准备开到万家分公司,还要打造上市的一家大公司,已经发酵到如此规模的一家大公司,居然仍旧没人知道真主是谁。

似乎我们只需要知道他们不是谁就行了。

然后,张姗姗是谁,似乎还“并”不重要了。因为有些人说,张姗姗虽然关联了35家核酸检测机构,但“只是担任监事职务”而已。而“监事只是一个没有股份,没有实权的职位,完全是为了公司注册流程的需要,任何一个陌生人都可以担任,而且随时可以更换”。

一时间,大家竟这个而已,那个而已,各种而已,都快赶上鲁迅先生的《而已集》了。

可是这个职务如此不重要,为什么35家都是她呢?为什么不是你我,不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?张珊珊、张核子、巴颖明明是同出异名,提起葫芦带出瓢,这怎么会有谁不重要呢?她如果不重要,那谁重要?什么重要?你吗?

不妨由此说点看似跟张姗姗重不重要,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。

今天早上看到有人提起陕西菜贩遭遇天价罚款的事,并拿它与张核子公司的罚款进行比较:

张核子公司违规那么多,性质那么严重,最高才罚款5万,有时候还只有“口头警告”,而一个菜贩却因为5斤芹菜被罚款6.6万元,这反差太大了。

我当时一看就笑了。

类似罚款屡见不鲜,最有代表性的其实是河南驻马店的“香蕉案”。它是最能告诉你什么重要,什么不重要的案子,它还让我想起了一个绝妙的故事。

这个案子我是从“以案普法”中看到的,当时做了笔记。它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:

河南男子丁某,花了25.5元购进17斤香蕉,放自家小商店出售,结果被市监局检测出农药超标。

于是市监局就下了行政处罚令,罚款55000元。

但是丁某不服。

香蕉不会说话,我就一农民,并没有检测能力,你凭什么罚我?

香蕉不合格,你查源头去啊,我已经积极配合,给你提供了进货渠道。

我错了我接受,可你罚的也太多了。

于是丁某就因为市监局不肯通融,发起了诉讼。

结果,法院也觉得市监局处罚过当,应该改正。

(图文无关)

主要理由有四:

1,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,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。

2,丁某购进香蕉17斤,市监局抽样拿走3.6斤,数量较少,无违法所得,最后还发了公告召回,实际危害并没有造成。

3,丁某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,并主动提供了供货来源,表现良好,违法行为轻微。

4,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,也无法定检验义务,主观上无过错,处罚幅度应该减轻。

因此,法院最终的裁决结果就是,罚款2000元。

可是法院改判之后,丁某不“蕉虑”了,市监局又不服。他们上诉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,也摆出四个主要理由:

1,丁某购进香蕉17斤,已经卖了10.6斤,销售数量接近总量的2/3,并不能认定为数量少。(这一点很重要,咱们最后谈)

2,丁某虽然不是农药生产者、使用者,以及香蕉种植者,但按照食品安全规定,进货要查验供货方许可证,和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
3,不合格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,禁止生产经营。我们是按有关规定罚的。

4,国家有文件,要用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,加强食品安全工作,确保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处罚太轻,会降低违法成本,扰乱市场秩序,影响执行标准的统一性,或使部分守法者产生效仿,从而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。

市监局说得义正词严,令人感动,然而,二审法院依旧没有支持市监局。他们不但维持原判,还让市监局又少了50块。

因为上诉是要掏钱的啊。

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市监局的理由,是不是理由。

第三点。人家法院专门研究各种法,并没说丁某不违法,这一条说了等于没说,但也有必要说。

第二点。市监局的说法比较成立,但没提到一个关键点:如果销售者能够充分证明他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合格,并能如实说出进货来源,可免予处罚。

“以案说法”指出,丁某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他尽到了查验义务,以及确实不知道香蕉不合格,的确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。

但法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,既没放过,也不支持天价罚款,是合理的。

第四点。这个有点拿大帽子压人的嫌疑。

从严从重,也不能没有标准,如果过罚不能相当,就等于将“小贼”与“大盗”并列,那才会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。

法律就是法律,什么文件也得以法律为基础,不是你说影响什么就影响什么,你更不能以“未发生”作为处罚的依据。

但我主要想说的,其实是第一点。

销售数量接近总量的2/3,并不能认定为数量少,这是什么逻辑?市监局是认真的吗?

总量才17斤,你还拿走了将近4斤,难道这数量很大吗?是不是加了个2/3就变成巨量?你难道可以把任何具体问题都当数学问题、数字游戏,完全不讲基数?

这不禁让我想起民国的一个故事。

民国嘛,从大清过渡来的,新旧交替之际,大家一半长袍,一半西装或中山装。

那时候男女依然有别,一起上学也是忌讳,卫道士们总要攻击男女同校。

所以有一天,一条消息就上了热搜。

那里面说,某校的女生,有一半在搞师生恋。此事证明,男女同校,不过是某些人的障眼法。甚至确实伤风败俗,大逆不道。

民国时代,信息更不对称,这样的事情,当然会引发热议、转发,成为众矢之的。然而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?

新风尚刚刚开始,勇敢的女性不多,那个学校总共就2个女生。

你看,这就是所谓的一半。少乎哉?不少也。

所以什么是重要呢?标准不同,重要不同,出发点不同,重要不同,立场不同,重要不同,心思不同,重要不同,说话者不同,重要不同,办事者不同,重要不同,爱憎不同,重要不同,关系不同,重要不同,人不同,重要不同,对象不同,重要不同……

很多事你说重要,它就重要,说你重要,你就重要,所以历史上就会有赵高的指鹿为马,公孙龙的白马非马。

好在时间是流动的,赵高会死,诡辩论头上有辩证法,人间自有公论,万物自有名实,你胡说八道“市场”是不承认的,你胡作非为是有恢恢“天网”,疏而不漏的。

那么,张珊珊重要不?

我们在等着张姗姗重要起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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